为进一步规范校园新媒体的建设与管理,促进校园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教育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网络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文件精神及《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校园新媒体,是指以太原工业学院或太原工业学院职能部门、教学系部,以及学院共青团、学生会、学生社团等群团组织的名义建设、认证并作为其官方平台运行的新型传播媒体,包括微博、微信、APP移动客户端等新媒体平台。
第二条 校园新媒体是学校思想文化宣传工作的重要阵地,学校各级党组织要高度重视新媒体的发展和运用,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党管媒体的原则,牢牢把握网络舆论引导主动权,充分做好网络信息公开、新闻宣传、舆论引导、价值引领等工作,努力形成新媒体工作合力。
第三条 以个人名义创建的新媒体平台,不得使用“太原工业学院”、“太工”、“工院”等学校专属名称字样的词语作为公众平台的名称,不得使用校徽作为新媒体平台头像或LOGO,且新媒体创建者本人对所发信息负全部法律责任。
第二章 管理机制
第四条 新媒体建设管理必须严格遵循“谁主办、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新媒体建设管理单位必须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包括建立责任体系、完善工作队伍、落实发布审核机制、细化工作流程等。
第五条 校园新媒体由学院党委统一领导,实行分级管理制度,落实信息安全管理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为责任人。以学校名义建立并运营的官方新媒体平台为一级平台,由党委宣传部管理;各职能部门和系部建立运营的新媒体为二级平台,由各职能部门和系部负责管理;团学组织、社团、年级和班级建立运营的新媒体为三级平台。其中团学组织、社团建设运营的新媒体平台由院团委管理,年级和班级建设运营的新媒体由所在系部管理。
第六条 党委宣传部是学校新媒体归口管理部门,其职责是研究制定校园新媒体管理政策和建设规划,实施统一管理、工作协调和业务指导,对新媒体运营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评。
第三章 审批与备案
第七条 学校对校园新媒体平台实行审批制度。一级平台由学院审批;二级、三级平台由各职能部门和系部审批。
第八条 学校对校园新媒体实行登记备案制度。需要开通新媒体平台的单位和个人,事先须向党委宣传部提出申请,填写《太原工业学院校园新媒体备案登记表》备案。本办法公布前已运营的新媒体,须在本办法公布后及时填写《太原工业学院校园新媒体备案登记表》,报校党委宣传部备案。
第四章 建设要求
第九条 校园各新媒体平台应有明确的定位和服务对象,注重个性发展,提高文化内涵,避免重复建设。
第十条 校园各新媒体平台要严格遵守网络空间“七条底线”:法律法规底线、社会主义制度底线、国家利益底线、公民合法权益底线、社会公共秩序底线、道德风尚底线、信息真实性底线。要紧密结合工作实际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及时有效回应师生关切,自觉维护党和国家的利益,自觉维护学校办学声誉。
第十一条 建立新媒体内容发布审查机制。新媒体平台建设管理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对所发布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严格执行“先审后发”制度,严禁发布不实、虚假和错误信息。
第十二条 建立新媒体内容发布联动机制。在涉及学校重大事项或突发事件危机应对时,各新媒体平台应按照学校官方新媒体平台发布的信息进行转发,严禁私自发布相关信息。转发作品须征得原作者或发表平台同意并明确标注作品来源。
第十三条 校园各新媒体平台对已发布的不当信息要及时处理并上报主管单位领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校园网制作传播下列信息: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煽动非法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七)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八)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九)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十)以非法民间组织名义组织活动的;
(十一)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第五章 信息安全
第十四条 校园各新媒体平台责任单位必须切实加强账号管理和内容监管,确保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凡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等相关资料及文件、学校内部办公信息或暂不宜向公众公开的事项,要严格把关,避免泄密事件发生。对出现违规内容的新媒体平台,情节严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主管领导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党委宣传部。
附件:太原工业学院校园新媒体审批备案表